江蘇專家解讀人格權入民法典並獨立成編

2020年06月14日07:44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民法典:讓每個人活得更有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一個格外醒目的“人”字——人格權首次獨立成編,這被稱為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之一。

6章、51條、近5000字的篇幅,首次“觸典”的人格權編,不僅將以往散落在民法各處的人格權“整理收納”,更是通過對公民人格權的庄嚴確認與嚴格保護,傳達出民法典對個人的關愛——要讓每個人活得更有尊嚴。

獨立成編凸顯“人的價值”

談到每個人擁有的權利,很多人會想到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等,這些權利有一個共同的稱呼——人格權。在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立法發展研究所所長劉克希看來,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大“亮點”。4年來,他所在的研究所就民法典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30份,共計55萬字。“在人格權編的51條條文中,超過一半的條文採納了我們的有關立法建議。”

他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價值在於更充分地保護我國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有利於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好地落到實處,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權宣言》核心條文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在中國的實踐,是我國立法的重大創新,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貢獻。

從這一立法創新背后,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眭鴻明讀出了我國注重人的精神本性與精神追求的更深層次的人文關懷。“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經從吃飽穿暖變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讓人格尊嚴得到全面保護,是對人民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回應,彰顯我國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也體現出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而對於司法實務界來說,人格權編不僅是個人權利的宣言書,更具有裁判規則和行為指引上的意義。記者了解到,目前省高院正在對照民法典,按照不同案件類型編制案件審理指引,從而更好地指導法院審判實踐。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楊曉告訴記者,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人格權救濟常常通過侵權責任法實現,即權益受到損害再來主張維權。人格權編的積極確權,為法院審理人格權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當人格權存在受損的風險或危險時,權利人即可主張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不需要舉証侵權造成的損害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他還注意到,對於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等多種人格權利的典型侵權形態和免責事由,民法典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這說明,民法典並不僅是寫給法律工作者看的,更是寫給廣大老百姓看的,具有行為指引和行為規范的功能。”

“安寧權”入法保障“不被打擾”

各種頻發的騷擾電話、短信、強制彈窗廣告以及噪聲等環境污染,讓人煩不勝煩,卻又無計可施。人格權編明確:這些行為都是對個人生活“安寧權”的侵害。

徐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費蜜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隱私權被侵犯的現象非常普遍,但訴諸法律的並不多見。民法典首次對“隱私”作出清晰界定,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尤其是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進一步豐富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范圍。費蜜說,這意味著,侵犯隱私權不僅局限於此前人們熟知的各種非法獲取、泄露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午夜來電”、彈窗廣告、廣告傳單等任何可能破壞個人生活安寧或構成嚴重擾民的社會現象,也可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比如廣場舞擾民,過去最多隻能借助相鄰權來維權,舉証門檻高、難度大,現在可以直接依據安寧權來維權。”

眭鴻明告訴記者,由於以往法律對於隱私權的界定過於模糊籠統,在隱私權侵權案件審理時容易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很多按照名譽權侵權來判”。此次民法典不僅明確隱私權的內涵,還列舉了5種具體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方式,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回應了審判實踐的需要。

隱私權的延續性保護,也是他關注的重點之一。此前上海踩踏事件發生后,就曾在網上掀起保護死者隱私權的討論。根據民法典第994條,死者的隱私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擰緊個人信息“安全閥”

相關統計顯示,過半網民都有過個人身份信息和網上活動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

但與之相對的,是司法保護的乏力。楊曉坦言,與現實需求相比,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制度明顯不足,導致法官在面對新類型案件時常感到“捉襟見肘”。“比如,公民個人的電話號碼被擅自公開到網上,以往法官可能勉強會往隱私權上靠,但是號碼是被身邊親朋好友所熟知的個人信息,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有著明顯區別。”類似的維權困境,將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施行而得到改善。民法典對個人信息從權利確認到侵權救濟進行詳細規定,明確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構成了對個人信息相對完善的司法保護。

南京中院研究室法官孫政發現,為解決信息技術發展對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民法典進行了不少制度創新,新增的人格權禁令等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現代社會,互聯網對損害后果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個人信息一旦在網上發布,幾秒之內就可實現全球范圍內傳播,一旦造成損害將如覆水難收。”他告訴記者,禁令制度可以在判決前給予當事人一種臨時救濟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發生和擴大。“這對於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有效預防侵害人格權損害后果的發生,尤其是有效制止網絡侵權行為將發揮較大作用。”(顧 敏)

(責編:蕭瀟、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