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不一 泰州市文物局輿情應對何以頻現烏龍

張妍

2020年06月16日14:53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原標題:面對“考古前置”命題,江蘇這座歷史文化名城輿情應對語無倫次

一周來,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江蘇泰州市重點工程挖出文物不停工的輿情事件備受關注。

據報道,4月17日,泰州市海陵區中駿世紀城工地上挖出了一塊明代墓志銘。4月25日,泰州市文物局向該項目建設方下發《暫時停工通知》,並要求其向江蘇省文物局申請考古調查、勘探,在省局給出明確意見前不得復工。但是記者多次採訪發現,該工地始終沒有停工。

媒體關注后,泰州市文物局工作人員諸如“哪裡考古、哪裡施工可以商量著來”“從未執行《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的回應,更是火上澆油,亦被輿論貼上了“牛氣”的標簽。回觀這起輿情事件的演進過程,當地從前到后存在諸多烏龍表現。

“商量著來”→“不符合事實”

泰州市文物局文物處處長何吉林向媒體表示,“邊考古勘探、邊施工”是考古單位無錫市文化遺產保護和考古研究所(下稱無錫考古所)和施工單位“商量著來”的。

然而,6月11日,無錫考古所通過無錫媒體作出回應。對於考古中與施工方“商量著來”的說法,該所所長劉寶山堅決予以否認。無錫考古所還公布了一份泰州市文物局發給無錫市文物局的情況說明,說明表明無錫考古所隻負責技術支持,其它包括和建設施工單位的協調施工問題在內的工作由泰州市文物局派專人負責,所以不存在“無錫考古所和施工單位商量著來”的說法,泰州市文物局文物處相關負責人的說法不符合事實。

“從未執行過省文物保護條例”“答復不准確”

《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規定,佔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開工前),需要按照規定程序申請考古調查、勘探。但何吉林表示,從2004年條例實施,泰州市至今都沒有執行過條例以上相關內容。原因是,“泰州市沒有相關配套細則。”

針對上述說法,泰州市文物局副局長黃正良解釋,相關人員的答復不准確:“應該說這一塊我們一直在做。各項重點項目、大型工程,我們都開展了考古調查勘探。主動申報的,執行到位了。但可能確實有疏漏的地方,比如說這個項目,由於它沒有主動申報,我們也沒能在第一時間掌握這個項目的信息。”

“責令改正”“立案查處”

6月8日上午,江蘇省文旅廳(省文物局)黨組書記、廳長楊志純帶領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走進省政風熱線直播間,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對此輿情事件進行了回應。節目中,省文旅廳文物保護處處長李虎仁現場回應稱此項目“違規”。

然而,8日下午,泰州市文旅局(市文物局)副局長黃正良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卻表示,他們經過現場查看以及航拍圖對比確認,施工范圍不在考古踏勘范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泰州市文物局的處理態度和處理結果前后也出現了明顯變化。黃正良8日向人民網表示“項目方改正態度還是比較端正的”,兩天后又表示“造成嚴重后果”“已經知法了還在違法”,處理舉措也由責令改正變為立案查處。“我們已經對企業進行立案查處,初步意見是對企業處以30萬元的罰款。”

點評:“考古前置”亟待做實

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之間是一對長期矛盾,這也不是輿論第一次關注此類問題,江蘇有的城市甚至還出現過城管隊員毆打考古隊員的事情。文物保護事關中華文脈傳承,每一次的發現都是文脈延續的足跡,而每一次的破壞都是難以彌補的損失。

當好文保守門員,文物部門責無旁貸。為了利益忽視法令,項目建設單位做出了錯誤的選擇。令人意外的,當地文物部門在事情應對中的優柔表現和被動作為。

就泰州此次輿情事件而言,《南方日報》評論分析稱,按照文物保護條例,這處工地應在施工前進行考古勘探,但泰州市文物局沒有執行。發現文物后,針對施工單位不執行暫時停工通知,文物部門也沒有履行行政執法督察職責。綜上,這是個“商量著來”的典型案例,文保部門和施工單位沒有嚴格履行程序,不領証即開工,甚至存在“先上車、后補票”現象。

事非有序不得正果。中辦、國辦2018年印發的《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建設用地要“先考古,后出讓”。江蘇省文旅廳(省文物局)黨組書記、廳長楊志純在政風熱線中也表示,為推進“考古前置”程序的落實,今年3月省文旅廳向13個設區市專門發了考古前置的建議函,各地也積極回應。“希望在不斷地推進過程中,城鄉建設和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會得到有效化解,能夠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他說。

相關報道:

·泰州一項目挖出文物仍不停工?當地回應:施工不在考古勘探范圍內

·泰州一項目挖出文物仍不停工 文物部門:已立案查處,罰款30萬元

(責編:張妍、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