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救人免責!《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通過

2020年06月25日12:35  來源:我蘇網
 
原標題:要為好人撐腰 無償救人免責!《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通過

  我蘇網訊 6月24日下午,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高票通過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表決。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后,預計下半年實施。這意味著南京的文明城市建設即將邁入法治化進程。《條例》不僅提出公職人員要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還明確要求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和尊重,並積極呼應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規定,立法保障救人免責。此外,社交距離,推行分餐、公筷等文明行為也寫進了《條例》。

  公職人員要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文明行為的主體不僅僅是普通市民,還應當包括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他們更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姚正陸說,因此,在審議過程中,草案修改稿突出了行政執法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單位和公共服務單位的文明行為規范。

  草案修改稿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范,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政務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將其納入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並在服務場所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並且還對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提出文明行為規范要求,明確要求,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樹立理性、平和、規范的理念,做到著裝規范、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愛國主義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有常委會委員認為,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要大力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要把愛國主義教育貫穿文明行為促進的全過程。據此,草案修改稿新增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應當忠於祖國,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積極呼應民法典 增加“好人法”的規定

  看到老人摔倒扶不扶?由於救人之后被訛的事件時有發生,這個問題也屢次引發熱議。剛頒布的《民法典》第184條該條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說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具體規則制度層面最生動的體現。

  “見義勇為本是彰顯社會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有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學者建議,條例應加大對善意救助者的保護,積極呼應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魏從農說,因此,特地新增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民自願對處於困難的人以適當方式提供幫助。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無疑給善良的救助者吃了一顆定心丸,老人摔倒“扶不扶”不再是困擾社會的兩難選擇。立法保障救人免責,這是弘揚助人為樂、匡扶正義、見義勇為等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

  條例修改過程中還特別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南京作為博愛之都更應當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和尊重,讓他們通過立法感受到法律應有的溫度和力量。”魏從農說,條例修改時增加“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對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弱勢群體生活和出行保障提出要求,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引導、規范文明行為,等等。

  保持社交距離 推行分餐、公筷

  醫患矛盾是當前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突出問題。有常委會委員認為,尊重是互相的,理解也是雙向的。醫患矛盾既有公民就醫不文明的因素,也包括醫療工作人員行醫不文明的原因。要營造和諧互信診療環境,就要引導醫患雙方互相理解和尊重,條例應當增加文明就醫和文明行醫的內容。

  條例新增二十條,分別對文明就醫和文明行醫作了規范,要求公民應當文明就醫,維護和諧互信診療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不干擾診療活動﹔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療衛生人員,不聚眾鬧事。同時要求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文明行醫,關愛患者,恪守醫德,不泄露患者隱私。

  因為新冠疫情,現在社會上都在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習慣,這在條例中也有體現。草案修改稿提出,“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保持社交距離”,“文明用餐,合理消費,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公務員、事業單位招錄可將文明行為情況納入考察

  條例還對不文明行文的治理反復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我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對老百姓普遍厭惡的,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持續地整治十分必要,特設專章對“不文明行為治理”進行規范,要求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對人民群眾普遍厭惡的、高頻高發的不文明行為實施重點治理。

  並明確提出“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將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的制定發布權由原來的“經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同意”修改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清單制定發布的權威性。

  不文明行為會受到相應處罰,那文明先進人物可以享受哪些優惠待遇?此前,草案提出,對勞動模范、市級以上“見義勇為 ”“道德模范 ”,無償獻血二十次以上者以及優秀志願者、社工等人員有相關優待。但有常委委員認為,這個優待范圍的規定過窄,不夠合理。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享受優惠待遇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限制條款,同時明確,對實施見義勇為、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人體器官捐獻等文明行為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並提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對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實施獎勵,使其享受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消費、金融信貸、公共停車場收費、醫療就診等方面的優惠和便利。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道德模范”“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呂瑩瑩 通訊員/寧人宣 編輯/梁瑄)

(責編:馬曉波、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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