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通過決定:隱瞞病情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2020年02月09日07:46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隱瞞病情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這部法規性決定為全省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撐,為動員全社會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圍繞防控矛盾焦點進行制度設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

省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專門作出了這一法規性決定。決定起草的總體思路是,統籌兼顧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圍繞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點進行制度設計。

決定明確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在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的同時,進一步明確細化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決定抓住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針對江蘇作為人口大省、制造業大省和教育大省的特點,圍繞節后重點群體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供應、避免人員流動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了針對性的規定,並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疫情防控中突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最嚴格,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決定共十二條,首先明確疫情防控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要求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決定明確了各方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從省到社區的五級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同時,決定對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居委會和村委會,及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的疫情防控職責分別作了規定。

政府能夠依法採取的疫情控制措施,決定也作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征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決定還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等方面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決定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的有關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開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等內容。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決定明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履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等有關疫情防控義務。

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

決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

一方面,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相應疫情防控預案,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不見面審批”的優勢,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高效優質滿足辦事需求。

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時、准確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決定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決定要求,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普及疫情科學防控知識,宣傳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輿論氛圍。

隱瞞病情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決定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疫情防控中突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從執法層面,決定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隱瞞謊報疫情、制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制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從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隱瞞病情,“傷醫”“醫鬧”,哄抬物價,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較為突出,決定就此規定了處置措施和相應法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決定要求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決定也規定了相應罰則。

此外決定還明確了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關人員的補助、撫恤、津貼、補貼等也作了規定。(陳月飛)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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