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深化蘇港澳多領域合作 實施四大計劃26條措施

2020年02月13日15:05  來源:交匯點新聞
 
原標題:實施四大計劃26條措施!江蘇這樣深化蘇港澳多領域合作

近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蘇港澳多領域合作若干措施》(簡稱“26條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港澳工作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按照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決策部署,促進蘇港澳三地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我省將推動實施四大計劃26條措施,深化蘇港澳多領域合作。

一是推動實施蘇港澳經貿互利合作拓展計劃。加強蘇港澳貿易物流合作,推進口岸監管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鼓勵江蘇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支持江蘇企業赴港澳開展技術、品牌、專利、營銷網絡等境外投資、並購。加強蘇港澳金融合作、經貿交流機制平台建設,推動在江蘇港澳投資企業提質增效。支持港澳投資者在江蘇投資發展、拓展經營網絡,加強對港澳投資企業用地支持和融資支持,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參與質量標准評選和制(修)訂。

二是推動實施蘇港澳科技人才合作提升計劃。重點推動蘇港澳企業、高校共建協同創新平台,鼓勵和支持港澳企業、高校參與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共建眾創空間、孵化器、雙創基地等科創載體。共同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共建高水平研發機構、加強蘇港澳人才交流,為港澳專業技術人員在江蘇執業提供便利。

三是推動實施蘇港澳教育文化交流促進計劃。推動共建蘇港、蘇澳高校聯盟,鼓勵蘇港澳高校聯合共建優勢學科、實驗室和研究中心,探索開展相互承認特定課程學分,實施更靈活的交換生安排,促進科研成果分享轉化。推動蘇港澳人文交流。鼓勵蘇港澳在節慶、展覽培訓、科研、舞台藝術等領域開展交流。

四是推動實施港澳居民在江蘇發展便利化計劃。擴大港澳居民居住証使用范圍,支持港澳居民及機構參評獎項和榮譽稱號,鼓勵港澳青少年到江蘇學校就讀,便利港澳居民來江蘇就業,支持港澳居民來江蘇創新創業,推進勞動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完善便利在江蘇港澳居民購房政策,積極為港澳居民提供咨詢和法律服務等。

近年來,江蘇省委省政府注重為港澳同胞在江蘇發展營建公平公正、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為切實保障港澳同胞投資權益,江蘇省在2014年,率先出台全國首部涉港澳地方性法規——《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同胞投資條例》,成立港澳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涉港澳法律專家服務團、港澳仲裁院和省港商會等保障、維權和服務機構,得到廣大在蘇港澳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廣泛好好評和高度評價。

當前,江蘇深入推進新時代蘇港澳交流合作,在蘇港融合發展峰會、蘇港合作聯席會議、江蘇—澳門葡語國家工商峰會及其理事會、蘇港澳青年精英論壇等長期、穩定、務實的品牌活動和合作機制的引領下,蘇港澳高層往來密切,各領域務實合作不斷深化。截至2019年12月,港澳企業在江蘇累計投資項目43238個,協議投資達4468.9億美元,佔江蘇協議使用外資的45%﹔江蘇在港澳投資企業(機構)1742家,累計投資224.9億美元。在科技、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成效顯著。

《關於深化蘇港澳多領域合作若干措施》的出台,將為蘇港澳三地全方位交流合作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26條措施緊扣蘇港澳交流合作實際,著眼蘇港澳融合發展、聚焦落實同等待遇、分享江蘇發展機遇、注重措施務實管用,將各類與在蘇港澳資企業和在蘇港澳居民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內容逐一體現,旨在讓港澳同胞在江蘇投資有安全感、發展有榮譽感、生活有幸福感。

附:關於深化蘇港澳多領域合作若干措施(全文)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港澳工作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按照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決策部署,促進蘇港澳三地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實施蘇港澳經貿互利合作拓展計劃

1. 加強蘇港澳貿易物流合作。對接國際高標准市場規則體系,推進口岸監管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利用香港、澳門專業化國際展覽平台推動江蘇產品出口,拓展國際市場。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CEPA貨物貿易協議,除明令禁止及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外,對原產於港澳進口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零關稅。

2. 鼓勵江蘇企業赴港澳投資。鼓勵江蘇企業積極參與香港“一帶一路”高峰論壇,支持江蘇企業赴港澳開展技術、品牌、專利、營銷網絡等境外投資、並購,加強蘇港澳生物醫藥、對外貿易、物流、旅游等領域合作。推動蘇港澳企業共同拓展第三方市場,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入駐江蘇境外經貿合作區,完善對港澳勞務合作公共服務。

3. 加強蘇港澳金融合作。支持港澳金融機構在江蘇設立分支機構,與本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支持港澳金融機構和企業在江蘇發起或參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支持港澳投資企業總部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具有投資和財務管理功能的港澳投資企業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按規定參與涉港澳跨境資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業務。鼓勵港澳資在江蘇設立保險法人公司、保險法人公司區域總部和客服中心、保險中介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投資企業給予相關政策支持。探索設立江蘇企業赴港上市培育基地、江蘇海外綜合金融服務平台。

4. 加強蘇港澳經貿交流平台建設。進一步健全蘇港合作聯席會議機制,推動建立蘇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舉辦蘇港融合發展峰會、江蘇—澳門葡語國家工商峰會。完善港澳投資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聯系服務制度,推動江蘇有條件的設區市建立港澳企業聯合會,支持省港澳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省涉港澳法律專家服務團、南京港澳仲裁院、省港商投資企業服務協會等機構積極發揮作用。加快推進蘇澳合作園區建設,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建設港澳產業合作區。

5. 推動港澳投資企業提質增效。鼓勵在江蘇的港澳投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支持港澳資制造業企業參與江蘇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港澳投資企業可同等享受江蘇各項產業扶持政策和科技創新支持政策,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標。鼓勵港澳投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創建國家和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鼓勵中小港澳資企業參與實施“千企升級”行動計劃,推動中小港澳資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6. 支持港澳投資者在江蘇投資發展。支持港澳資企業在江蘇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對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超過2億美元的世界500強港澳資企業投資項目,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投資企業申請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和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在江蘇建立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生產基地。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在江蘇的港澳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江蘇投資,對於符合條件的港澳資企業獲得利潤再投資,符合國家相關稅收減免規定的項目,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7. 支持港澳投資企業拓展經營網絡。鼓勵港澳資企業設立研發、營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資企業在江蘇設立營運總部,享受江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鼓勵政策。支持港澳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國、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並重組。鼓勵港澳投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江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8. 加強對港澳投資企業用地支持。港澳投資企業與江蘇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港澳資項目用地,在計劃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港澳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允許設區市、縣(市)政府依法授權特定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參照出讓程序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地。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在完善相關規劃審批手續的基礎上,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9. 加強對港澳投資企業融資支持。鼓勵在江蘇的港澳資企業登陸內地資本市場,支持已在內地上市的港澳資企業開展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支持港澳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等各類債券。成功上市(挂牌)或發行債券的企業,按所在地政府政策享受財政支持。支持“專精特新”港澳資企業、港澳青年創業企業登陸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推動省股權交易中心開發適合港澳資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在項目路演、股權交易、融資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鼓勵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港澳資企業貸款保証保險業務。支持各地中小企業轉貸平台幫助港澳投資企業辦理轉續貸服務。支持蘇港澳投資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蘇港澳產業投資基金。

10. 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參與質量標准評選和制(修)訂。支持港澳資企業參加有關質量獎項評選,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江蘇省質量獎的港澳投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鼓勵在江蘇港澳企業參加江蘇省工業企業質量信用AA級及以上的申報評選。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參與國際標准和國家標准的制(修)訂,參與實施產業標准領航工程。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准、國家標准,以及承擔國際(國家)標准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港澳投資企業,省級財政按現有政策給予適當支持。鼓勵港澳投資企業牽頭或參與智能制造標准制定,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二、實施蘇港澳科技人才合作提升計劃

11. 推動蘇港澳企業、高校共建協同創新平台。鼓勵和支持港澳企業、高校參與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共建眾創空間、孵化器、雙創基地等科創載體。探索在港澳建立離岸孵化器,支持成功孵化的項目優先到江蘇落地轉化。支持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以及江蘇高校、科研機構與港澳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圍繞關鍵技術、核心工藝和共性問題組建技術聯盟,開展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協同創新,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支持。

12. 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符合條件港澳資企業申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港澳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列入省重大裝備(首台套)保險試點企業及產品名單並符合條件的首台套產品,省級相關專項給予支持。運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港澳投資企業淘汰技術水平落后的固定資產和設備。

13. 共建高水平研發機構。對承擔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平台建設任務的港澳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在省級相關專項中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支持。鼓勵港澳投資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同等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等優惠政策。加強對港澳資研發中心建設國家級、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政策輔導,對開展創新基礎能力提升、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更新、智能化綠色化制造等工程的港澳資企業技術中心,採用適當方式給予專項支持。對符合國家相關稅收減免規定的港澳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國家相關稅收減免規定的港澳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港澳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港澳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

14. 加強蘇港澳人才交流。支持在江蘇工作的港澳各類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開展人才沙龍、組建專門協會,將港澳人才列入地方政府聯系服務專家范圍。支持港澳風創投機構加入江蘇人才創投聯盟。鼓勵港澳人才參加江蘇人才創新創業路演中心項目路演,對前景好、質量高的人才項目按規定給予創業扶持。鼓勵港澳高層次人才參與頂尖人才頂級支持計劃,對世界一流頂尖人才團隊,按照規定給予項目資助。支持在江蘇工作的港澳高層次人才申報各級人才計劃,鼓勵港澳高校院所選派優秀人才參加江蘇科技鎮長團工作。推薦符合條件的港澳人才申報國家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高層次人才試點資助計劃等。推動蘇港澳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鼓勵港澳技能人才來江蘇參加各類技能競賽。江蘇事業單位引進港澳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年薪制,其實際薪酬發放水平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范圍。支持港澳投資企業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支持江蘇博士后創新平台吸納港澳優秀博士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對符合條件的在站港澳博士后人員科研項目同等資助。

15. 為港澳專業技術人員在江蘇執業提供便利。在江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港澳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江蘇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境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港澳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專業技術人員,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直接認定相應的中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港澳居民可報名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探索推動蘇港澳職業資格互認工作。在職業技能競賽、職業標准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港澳高技能人才作為開發專家或考評專家。

三、實施蘇港澳教育文化交流促進計劃

16. 推動蘇港澳教育合作。推動共建蘇港、蘇澳高校聯盟,鼓勵蘇港澳高校聯合共建優勢學科、實驗室和研究中心,探索開展相互承認特定課程學分,實施更靈活的交換生安排,促進科研成果分享轉化。支持蘇港澳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支持江蘇各類高校吸納港澳籍教師前來任教,研究制定港澳籍教師聘用、教研成果認定和學校師資水平認定等具體配套政策。受聘港澳籍教師在港澳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江蘇工作的港澳籍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教學和科研計劃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17. 推動蘇港澳人文交流。鼓勵蘇港澳在節慶、展覽培訓、科研、舞台藝術等領域開展交流。港澳居民參與江蘇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制作,以及江蘇有關播出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港澳廣播電視節目不作數量限制。鼓勵江蘇出版發行單位與港澳出版界加強交流合作,鼓勵江蘇圖書進出口公司擴大優質港澳版圖書進口。支持在江蘇工作的港澳學者申報省社科基金項目,共同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以及歷史文獻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研究。支持港澳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參與江蘇文創園區建設營運。支持在江蘇注冊的港澳資文化企業申報江蘇藝術基金項目。鼓勵港澳居民參加江蘇體育賽事活動,支持港澳居民、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運動訓練、后備人才培養、體育文化、體育產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等領域開展合作。加強蘇港澳旅游合作,積極參與香港國際旅游展、澳門國際旅游(產業)博覽會,支持江蘇國際旅行社開發港澳青年學生研學產品線路,組織港澳青少年學生來江蘇研學旅游。支持港澳旅行社根據相關規定在江蘇成立港澳投資旅行社並開展入境游和境內游業務。

18.加強公務交流和公益合作。進一步做好蘇澳互派公務人員交流學習工作,探索與香港特區政府建立互派青年公務人員交流機制。推動蘇港澳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紅十字通信等方面加強人道合作。

四、實施港澳居民在江蘇發展便利化計劃

19. 擴大港澳居民居住証使用范圍。落實港澳居民居住証在基本政務服務、公共服務、互聯網服務等方面與內地居民身份証享受同等便利。常住江蘇並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証的港澳居民,符合條件的可辦理居住地市民卡、游園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及文化惠民政策。

20. 支持港澳居民及機構參評獎項和榮譽稱號。在江蘇工作的港澳居民可參加各級勞動模范、省“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榮譽稱號評選,機構和個人可參評“江蘇慈善獎”“中華慈善獎”。協助符合條件的在江蘇港澳居民申報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項。

21. 鼓勵港澳青少年到江蘇就讀。常住江蘇港澳居民及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與江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體由居住地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省內高校根據自身辦學條件,自主確定招收港澳學生數量比例,並視同內地學生招生、培養、管理和服務,在住宿、獎學金申請、就業培訓指導、校友會等方面享受與內地學生同等待遇。

22. 便利港澳居民來江蘇就業。鼓勵和支持港澳大學生來江蘇見習,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認証且畢業后兩年內未就業並在當地辦理相關就業登記的,按規定給予見習生活補貼。鼓勵和支持港澳青年來江蘇就業,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証書(職業資格証書、職業技能等級証書、專項職業能力証書、特種作業操作証書、培訓合格証書等)的應屆港澳大學生,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取得內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內地承認學歷的港澳學生和居民符合招聘條件的,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江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符合招聘條件的港澳居民,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推動開展蘇港澳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在港澳已經取得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港澳居民,持港澳相關機構頒發的証書,經批准可開展執業服務。

23. 支持港澳居民來江蘇創新創業。鼓勵港澳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直接予以登記,無從業人員和營業面積限制。加強“蘇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在江蘇創業的港澳大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創業場地租金、創業帶動就業、創業項目、社會保險等補貼政策。將在江蘇創業的港澳大學生納入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支持重點群體,同等享受貸款扶持和財政貼息政策。支持江蘇在港澳窗口企業設立指導站,為港澳籍居民來江蘇創新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和服務。

24. 推進勞動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在江蘇工作的港澳居民,依法可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並享受相應待遇。在江蘇居住且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証的未就業港澳居民,可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所在地城鄉居民同等標准繳費,享受同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各級財政按照所在地城鄉居民相同標准給予補助。在江蘇就學的港澳大學生,與內地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獲得港澳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居民,離開內地時選擇保留社會關系的,返回內地就業並繼續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港澳居民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內地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勵用人單位為港澳居民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在江蘇工作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港澳居民可以加入工會組織,同等享受工會會員待遇。港澳居民在江蘇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享受與江蘇居民同等待遇。

25. 完善便利在江蘇港澳居民購房政策。在江蘇常住港澳居民可按居住地規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當地購房政策的港澳居民購買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貸款申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6. 積極為港澳居民提供咨詢和法律服務。鼓勵各類開發園區為港澳居民來江蘇創新創業提供政策宣講、客戶對接、信息咨詢、產權保護等服務,各級港澳辦法律顧問優先為港澳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拓寬港澳法律查明途徑,聘任港澳法律專家擔任江蘇法院域外法查明專家,妥善解決區際法律沖突。落實內地與港澳簽訂的系列司法協助安排,提高司法協助成效。允許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試點開展合伙制聯營,保障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証書的港澳居民執業權利。探索選任港澳居民擔任涉港澳案件人民陪審員。港澳居民符合選聘條件的,按程序可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處理。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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