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無損司法威嚴

2020年02月21日08:55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無損司法威嚴

  據報道,2月17日,山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收到一封特殊的申請書,申請人山東某公司員工劉某被抽調為“山東援建黃岡突擊隊”成員,將赴防疫援建一線從事醫院建設工作,但法院之前的“限高令”使他無法成行,特此申請暫時解除限高措施。執行局當天即解除劉某的限制高消費懲戒措施,暢通了被執行人的救援之路。

  當“限高令”和“救援令”在被執行人劉某身上發生交集和沖突時,當地果斷決定暫緩執行“限高令”,讓“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這也彰顯了司法抗疫理性。

  事實上,“限高令”限制的本就是不必要的消費,是不利於執行工作的消費。而被執行人因抗疫而進行的航空消費,是緊急、必要的,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公益屬性,不應在限制范圍內。以此而言,暫緩執行“限高令”,為劉某飛赴抗疫一線開通綠燈,既是對“救援令”優先序的正確理解,也是對“限高令”的非僵化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暫緩執行“限高令”只是臨時的、短期的,並不是解除“限高令”。而“限高令”為“救援令”暫時讓路不會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執行效果無影響。最高法近日也專門下發通知,要求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採取執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后方可進行。乘坐飛機趕赴抗疫一線是“戰疫”剛需,“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有法律依據可循。

  當前,疫情防控仍處於關鍵階段,尤其是湖北正處於決勝階段,法院針對身背“限高令”但急需趕赴抗疫一線的被執行人,做出“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的司法決定,也是向抗疫輸送力量。說到底,“限高令”為“救援令”讓路,既體現司法溫度,也無損司法威嚴。(李英鋒)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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