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男子莫名成刑事犯 查詢才知自己竟有“犯罪案底”

2020年05月03日15:22  來源:現代快報
 
原標題:常州一男子莫名成了刑事犯,查詢才知自己竟然有15年的“犯罪案底”

  自己清清白白大半輩子,卻莫名多了一條刑事犯罪記錄。近日,江蘇常州的邵先生向記者反映了這件發生在自己身上的蹊蹺事。據邵先生介紹,因為這條犯罪記錄,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甚至孩子都差點沒學上,希望能找個說法。近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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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先生和判決書

  檔案裡“長出”犯罪記錄,孩子連書都讀不了2019年5月,在常州打工的河南人邵先生遇到了件蹊蹺事。他在為8歲兒子辦理小學入學手續時,發現自己的檔案裡竟然有一條刑事犯罪記錄。 為了把事情搞清楚,邵先生先后向河南、江蘇兩地警方求助,最終通過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條河派出所查到了這條犯罪記錄的詳細情況:2004年,邵先生曾因盜竊被常州司法機關處理過。

  “我覺得莫名其妙,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邵先生稱,他和家人一直老老實實過日子,從未有過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更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檔案裡憑空多出來的犯罪記錄讓他感到蹊蹺,同時也打亂了一家人的平靜生活。

  據了解,按照常州的入學政策,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必須積累足夠的“入學積分”才能在當地學校就讀。正是因為有這條犯罪記錄,邵先生孩子的“入學積分”被扣了一百分,沒辦法正常入學。

  案犯另有其人!他的身份信息被“老鄉”冒用了

  邵先生向記者提供的判決書(2004武刑初字第325號)顯示:2004年3月8日凌晨,邵某干、邵某某至常州市武進區橫林眾力機械配件廠盜竊,后在運贓途中被公安民警抓獲。2004年5月,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干、邵某某犯盜竊罪,向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最終邵某干、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可是2004年的時候我根本沒去常州,我在深圳打工啊。 ”邵先生稱,盡管判決書中案犯邵某某和自己的名字、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都是吻合的,但案發時他根本就不在常州。也正因此,他懷疑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

  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2019年6月,邵先生將情況反映至當年辦理此案的常州市武進區橫林派出所。“警方聽說此事后,也很疑惑,給我採集了指紋血樣。”據介紹,經過比對,橫林派出所於今年2月電話告知邵先生,檔案中的犯罪記錄弄錯了,並表示將會為他消除該犯罪記錄。此后不久,邵先生接到老鄉邵某峰電話,對方在通話中承認冒用身份信息的事情。2020年4月30日,武進區法院及橫林派出所也同樣向記者証實,事發后,邵某峰承認當初冒用了老鄉邵先生的身份信息。

  犯罪記錄被刪除,孩子已順利入學

  4月28日,武進檢察院一名趙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接到邵先生的反映后,檢察院已督促原公安機關承辦單位進行調查。目前, 邵先生的犯罪記錄已消除,原本的判決文書也被重新更正。

  隨后,記者對常州經開區警方採訪獲悉,在去年5月接到邵先生的報案后,橫林派出所已對此事進行核實,並在去年11月24日排除邵先生的違法犯罪人員身份,同時也申請對邵先生的錯誤數據進行刪除。目前可能在外省尚有部分數據未全部刪除。

  上述說法得到了邵先生的証實,據他介紹,在確認身份被冒用后,警方不但刪除了他的犯罪記錄還與教育部門進行了溝通,邵先生的孩子也已經順利上學。

  公檢法三部門當初為何沒查出案犯身份造假?

  據了解,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均有對涉案當事人身份調查核實的責任。那麼,為何當初橫林派出所、武進檢察院及武進區法院三個責任單位都沒有核查出邵某峰身份信息問題?

  “這件事過去很多年了,當初辦案人調休,我也不清楚具體情況。”橫林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按照要求,在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等相關措施時,公安機關確實應該通過電話、挂號信等方式告知嫌疑人家屬。不過,由於時隔久遠,該工作人員並不清楚當初有沒有通知到家屬,為何沒有發現嫌疑人的身份問題。

  武進檢察院趙姓工作人員表示,2004年的時候網絡技術並不發達,核查身份信息不像現在這麼方便,“也可能(當時)身份証拍得不像,拍過了幾年,人的長相發生了變化……不是專業人士分辨不出來。”

  常州市武進區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接到當事人反映后,法院高度重視,立即著手進行調查了解。該負責人說,因為時間較長,當事法官已退休。當事人邵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確實是姓名身份信息搞錯了。根據2013年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目前,武進區法院已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更正裁定書。

  在邵先生向警方反映相關情況后,警方也對邵某峰做了一份筆錄。據邵某峰陳述,他和邵先生住在同一個村,還是同學,相隔較近。2004年案發前,邵某峰到常州打工,因為他的身份証還在辦理中,就借了邵先生的身份証。在打工的單位,邵某峰也是以邵先生的名字登記的。打工才10來天,邵某峰就進行了盜竊,在被警方抓住后,由於心裡害怕,就說自己叫邵某某(即邵先生的名字),並將邵先生家庭成員及相關情況進行陳述。常州市武進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據法院初步了解,當時檢察院移送過來的証據材料齊全,因為到案人就是邵某峰,因此在庭審過程中也未發現異常。

  律師:受害人有權索賠並要求相關責任部門消除影響

  雖然錯誤已經消除,但對邵先生來說,自己無緣無故背了十多年“黑鍋”,孩子上學差點受到影響不說,自己在工作單位也飽受非議,對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邵先生希望相關部門能給他一個說法,並給予一定補償。

  “這是十幾年前的案件,這麼多年也沒有對他生活造成實際影響,發現之后他的犯罪記錄也及時消除了,沒影響到孩子上學。”對邵先生索賠要求,武進檢察院上述趙姓工作人員如是說。

  對此,江蘇張林芳律師事務所徐華賢律師認為,在這起事件中,相關責任單位的行為已對當事人名譽構成了侵害,作為受害人,邵先生有權索賠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通過登報致歉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為其澄清名譽、消除影響。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否違法?

  邵某峰雖然承認冒用身份信息的事實,但卻聲稱是借用身份証。對於這一說法,邵先生卻並不認同。“我從2003底年開始就在深圳打工,當時工作不像現在這麼穩定,隔幾個月就要換一個工廠,進工廠報名上班都需要身份証。我沒身份証都沒法上班,沒法住旅店。”邵先生說,他一直在深圳干到2006年才回河南老家,這期間沒接觸過邵某峰,更沒借給他身份証。

  按照刑法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証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証、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依法可以用於証明身份的証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邵某峰可能要為當初冒用身份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對此,橫林派出所一位負責人表示,他們會把這一情況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反映,若確認此舉違法,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邵某峰進行處理。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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