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江蘇問政簡報:南京“青客公寓”遭多條投訴

2020年05月20日09:44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一、當月數據:

4月1日至4月30日,人民網江蘇頻道《百姓呼聲》欄目共計收到網友留言204條。辦理回復方面,截至5月15日,江蘇各地共計對67條網帖進行回應。其中,鹽城市回復41條,回復率達98%,泰州市回復率100%。

二、當月話題:

【長租公寓因其裝修時尚、換房方便等優勢受到市場青睞,相關市場火熱的背后,空氣質量不達標、“租房貸”等問題屢遭投訴。4月份,欄目收到涉及“青客公寓”南京區域的多條投訴。】

南京一市民留言表示,我與青客公寓簽訂一年期租房合同,但在近兩個月中被房東趕走兩次,現在我與青客公寓解除了所有合同,但租金貸款還沒有結清,如果不繼續還款可能影響自身信用。

另據此前居住在南京威尼斯水城小區的一名租客留言,本人於2019年4月在浦口區青客公寓租賃威尼斯水城十八街區單間,月租707.17,押金807.17,簽訂了26個月的合同,2019年5月,業務員以不直接收房租為由,讓簽訂銀行定期轉賬協議,簽訂后幾個月才發現是租金貸款,現在房東收回了房子,我們租客被清退,但貸款仍然未解除。

三、其他熱點:

連雲港灌南百祿鎮宋庄村上千畝基本農田養蝦

網友米華表示,灌南縣百祿鎮宋庄村委會將本村的千余畝高效農業種植良田以每畝920元的價格承包給該村的宋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在種植一茬水稻后,擅自將農田轉包給養殖戶,進行南美白對蝦養殖,對周邊環境有污染。根據上級政府土地整治要求精神,該養殖人員違反了“取土挖塘不得超過40cm的地面溝塘,不得在養殖過程中添加海水晶等鹽類物質,不得非法取用地下水養殖”等規定,把種植良田挖成深達八九十公分的養殖池,還打了幾十口深達六七十米的深水井用來抽取地下水養殖對蝦。

四、網友評議

【射陽縣在高標准基本農田上大規模植樹造林】

網友天天有小魚留言,射陽縣四明鎮邵尖村有人在高標准基本農田上大規模的植樹造林,我們多次通過政府熱線電話反映,至今無果,向自然資源局反映,同樣至今無果。植樹造林不但破壞了原有良好的排灌系統,還直接影響到種糧農民的庄稼。

對此問題,射陽縣四明鎮人民政府回應稱,四明鎮邵尖村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與訴求人聯系,將幫助訴求人與上級部門協調處理該問題,訴求人表示理解。當地將積極與上級部門對接,幫助協調處理到位。

針對該回應,網友“chenyikou”認為,這不是與當事人協調的問題,該問題同時構成舉報,是否是在基本農田上植樹造林,關系到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四明鎮人民政府應當深入調查,並給予網民一個交待。

五、回復精選

【留言內容】請問興化海南鎮胡家村土地確權是否有效?

【回復單位】中共興化市委宣傳部

【回復內容】網友你好,經聯系海南鎮了解答復如下:原胡家村胡東自然村自1983年分田后,直至2015年完善二輪承包之前未重新調整分田。在此期間,因有拋荒、拾田種、農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導致出現無田戶、多田戶的現象。1998確權時按現狀確權,屬錯誤確權。2015年完善二輪承包時,經村兩委會多次召開會議,最后形成一致意見,重新調整完善二輪承包。該自然村總耕地面積為856畝,確定參加確權的承包耕地面積為856畝,農戶140戶,人口572人,按照人平1.5畝分配。來信反映的胡先生系18組村民,該戶確權時戶主為胡志明,家庭共有人口6人,按確權方案應分9畝田,實分9畝,所反映的原種植面積11畝多田是落實方案之前的種植面積,按照2015年完善二輪承包方案標准,該戶多出的面積應確給該組其他成員。按照政策,講究公平,照顧現實,其他無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理應享受應有的權益。

【留言內容】響水縣沿海經濟區勤豐造船廠擴建擾民問題

【回復單位】響水縣生態環境局

【回復內容】您好,關於勤豐船廠的處理結果:

一、基本情況

江蘇勤豐船業有限公司,該單位船舶修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於2007年6月13日經響水縣環境保護局批准,接待人提供相關証明文件。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涂裝、噴漆工段的廢氣治理設施已建成,未建有在線監控裝置,現場缺少相關台賬﹔焊接工段未建設廢氣治理設施﹔危廢倉庫未安裝廢氣收集裝置。目前正在開展自主驗收。該公司於2019年6月17日與江蘇浩瀚容器清洗有限公司簽訂了廢舊包裝桶回收處置合同。

二、調查情況 舉報人所反映的響水縣陳家港鎮勤峰船廠噪聲、油漆氣味擾民。在接到該信訪件后,我局執法人員和縣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於2020年3月30日對該企業進行噪音監測,依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准》(GB12348-2008),監測結果為:上午:10:20為76.6分貝,10:30為65.3分貝,均超出噪聲排放標准。至於舉報人反映的油氣問題,該公司涂裝、噴漆工段的廢氣治理設施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現場檢查時未發現有油氣氣味。

三、處理情況 我局已於2020年4月8日對江蘇勤豐船業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鹽環響責改字【2020】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並責令該企業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南側廠房的生產行為並盡快完成整改。 

(責編:張鑫、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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