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不少中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影响,由此造成失信行为怎么办?记者获悉,南京市工信局2月20日印发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清单,对因疫情造成的七类失信行为可予以豁免。
根据南京市工信局通知,该清单适用于南京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豁免条件要求企业失信行为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并且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造成较大潜在风险,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豁免。
可豁免的失信行为包括七类:被监察、监测单位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
对于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但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依法允许企业先行限期整改的,在原有整改期限基础上延长14日,限期整改期限内仍无法整改到位的,企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或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已复工复产企业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算,未复工复产企业自主管部门明确的复工复产之日起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满足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同一家企业因同一失信行为只可豁免一次。(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