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粮食流通条例3月起施行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

2020年02月29日07:54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依法保障粮食生产收储消费安全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例》?《条例》将给我省粮食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带来什么变化?记者采访了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夏春胜。

粮食立法:放而不乱、管而有法、活而有序

夏春胜说,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全省粮食总量自给有余,但区域之间、品种结构之间不平衡短板明显,同时,作为粮食生产大省、收储流通大省、加工消费大省,我省存在种粮农民利益保护难、超标粮收储处置难、粮食产业转型升级难等问题与挑战,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关系。

新形势下制定出台《条例》,是化解粮食生产新挑战、适应粮食流通新变化、满足粮食消费新要求的迫切需要。同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希望江苏在粮食立法方面当好“领头雁”。“通过立法,我省将在粮食领域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市场流通活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法、活而有序。”夏春胜说。

粮食储备:守住“有的吃”的安全底线

民以食为天,粮食储备是“天”大的事。《条例》明确,政府要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执行清单式保护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变其用途的,须逐级报告至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夏春胜说,粮食储存环节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仓可储,同时储得安全、储得绿色、储得科学;要确保粮食库存尤其是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监管有力。

《条例》明确,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对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和进出口数量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因为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夏春胜说,通过监测和数据分析,掌握市场动态,必要时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保证粮食不脱档、不断供,这些都是为了守住“有的吃”的安全底线。

粮食收购:确保农民卖得出价格卖得好

夏春胜说,粮食能否卖得了、价格卖得好不好,是农民愿不愿意继续种粮的重要考量,也是市场供应的粮食能不能让百姓吃得满意的重要指标。为解决卖粮和卖个好价钱的问题,我省将建立粮食流通风险评估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通过产量、收购量、加工量、供应量、消费量等基本数据的测算分析,评估当年流通形势与安全系数,做到心中有数。

《条例》明确,要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收购保障制度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另一种是因为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市场价格下行出现区域性卖粮难时,省政府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建立超标粮(不合格粮食)处置机制。

粮食消费:让更多优质产品走上百姓餐桌

随着消费需求的提档升级,粮食消费已经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便利”跃升,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凸显,需要不断提高优质、绿色、安全粮油产品供给能力,推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夏春胜说,《条例》明确,省政府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政府应当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粮政策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发展。鼓励引导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和营销服务等方式,与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获得更高的粮食产出效益。

粮食最终走上百姓餐桌,解决有的吃、吃得好的问题,是粮食流通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夏春胜说,《条例》明确,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对所经营粮食的质量负责,建立完整的粮食质量档案。 (朱新法)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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