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不该有障碍

2020年03月04日14:1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一线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不该有障碍

  对战“疫”中受到伤害或患病的社区工作者依法认定工伤待遇,也是法理逻辑的要求。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要求,一线社区工作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既是对社区工作者无私奉献精神的褒扬,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必将激励更多有担当的社区工作者为战“疫”作出更大贡献。

  3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社区防控是重要关口和基础,全国城乡广大社区工作者为抗击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要进一步关心关爱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一线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对从事防控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的人员,符合法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广大社区工作者冲锋在前、直面风险,以辛勤的付出甚至冒着事故伤害或患病的危险,为整个社会和公众构筑起一道健康安全防线,从源头上有力促进了抗疫阻击战的向好发展。对于他们的无私奉献,不论是从伦理情感角度出发,还是从法治逻辑考量,对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被伤害或患病的社区工作者,依法对其给予工伤待遇,都是战“疫”的应有之义。

  作为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工伤认定适用条件十分严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两个条件,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人社部门没有异议。但由于发生伤害的具体情况错综复杂,有些个体即使没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也可能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遇了事故伤害,对这类对象是否也可认定为工伤,地方人社部门有时出于“怕犯错”的考虑,不对这类人员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客观上导致了实质正义不能及时实现。

  从实际情况看,相比于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上下班作息制度的公职人员,身处战“疫”一线的社区工作者,在发生事故伤害或因公殉职后,工伤的认定与法定条件有时并不完全吻合。是否依法对这类社区工作者给予工伤待遇,既考验着职能部门的智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线社区工作者对自身工作特别是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认知。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以其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现实中时有发生的这类工伤认定不顺畅的个案,难免让战“疫”一线的社区工作者有后顾之忧。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做出新的规定,明确“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比照这个司法解释,抗疫一线的社区工作者无论是在“八小时”之外,还是在传统的工作场所之外,都有可能处于工作状态。人社部门不应机械理解法律条文,而应充分考虑抗疫工作的特殊性,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正确理解。如此,才能更符合工伤认定的法治精神,更好地维护实质正义。

  对战“疫”中受到伤害或患病的社区工作者依法认定工伤待遇,不仅是弘扬社区工作者无私奉献精神的情感逻辑要求,也是法理逻辑的要求。机械、僵化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仅无助于用工伤待遇抚慰社区工作者,也不利于凝聚全民万众一心的战疫力量。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要求,对战“疫”中受到伤害或患病的社区工作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既是对社区工作者无私奉献精神的褒扬,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必将激励更多有担当的社区工作者为战“疫”作出更大贡献。

(责编:黄竹岩、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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