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男子阻止拆违被打 驾车冲撞人群获刑15年

2020年03月16日22:04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扬州3月16日电 (马焘焘)2018年10月15日,江苏扬州男子韦某在拆违现场遭遇殴打后,驾车冲撞人群,造成2人死亡、9人轻伤。3月16日,扬州“10·15”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韦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5年。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5日,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该镇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构筑物由业主自行拆除。后两次向曙光路300号韦某下达清除告知书,其始终未予配合。10月12日,陶某以广陵区某房屋拆除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韦某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10月15日6时许,陶某带人到达现场后,指派人员切断电源、捣毁摄像头、破门进入曙光路300号,对西侧河边的行洪障碍物进行清除。韦某闻讯赶至现场,持一截水管欲阻止,并用手机拍摄。陶某指使他人阻拦、抢夺手机,韦某遭到拳打脚踢并被驱离至路边。7时16分许,韦某驾驶轿车驶入机动车道并向北绕行至非机动车道北侧,加速行驶冲向非机动车道上人群,致多人倒地,随即倒车数十米,再次驾车冲撞隔离绿化带旁的人群。韦某驾车两次撞击人群,造成清除人员宣某某、宋某某死亡,清除人员曾某某等7人及围观群众林某某等2人轻伤。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韦某驾驶机动车先后两次撞击非机动车道上和隔离绿化带旁的人群,造成2人死亡、9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陶某等人毁坏财物以及阻拦、拖拽、抢夺手机和拳打脚踢等行为对本案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可对韦某酌情从轻处理。

“10·15”事件发生后,扬州警方曾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对韦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陶某等3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事件发生两个月后,扬州市纪委监委公布了事件中党政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夏正东在内的11人被处理,其中杭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华,杭集镇副镇长戴军被责令辞职。 

(责编:张妍、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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