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使用权可长期转让?扬州人防办回应引质疑

2020年04月19日22:18  来源:荔枝网
 
原标题:人防车位使用权竟可长期转让?扬州人防办如此回应丨荔枝解忧帮

小区里的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缓解停车难,提高闲置时期的利用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可以用作停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而扬州华润橡树湾小区业主反映:他们小区的人防车位使用权却是“长期转让”的。

人防车位使用权“长期转让” 8万一个

扬州华润橡树湾小区业主反映,小区里的人防车位已经卖了好几年了。一位业主告诉记者,自己刚搬过来的时候就看见电梯里张贴着转让人防车位的广告。

在业主提供的2018年签订的购买合同上可以看见,“该车位系人防规划部分车位,不能办理产权。本合同为长期使用权转让合同,自车位交付日期起生效,直至本小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而根据2013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很明显,橡树湾小区的人防车位的转让期限超过了三年。

4月15日,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来到华润橡树湾小区物业管理处。置业顾问告诉记者,小区里一共有1200多个地下停车位,其中人防车位占800个左右。目前,尚有70多个人防车位待售,价格是8.3万元。虽然人防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但是置业顾问向记者推销说,“它跟产权车位一样,跟房子走,都是70年。而且好处是不用交税,不用交公共维修基金,很是划算。”

当地人防办:允许的 老项目老办法

记者到扬州市邗江区人防办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橡树湾小区的长期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他们是知情并允许的。根据扬州市的一个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文件,在2012年8月28号以后审批立项的人防车位只能采用租赁,而在2012年8月28号之前立项的,可以采用长期转让使用权的方式,也可以租赁。

当记者提出要查阅这份文件时,工作人员却表示这是内部文件。在电话联系扬州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之后,记者也得到了相同的答案。

通过网络查询,记者在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上一份2013年7月的《关于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中发现,扬州市房管局和民防局一致认为,“2012年8月28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和人防工程立项审批的开发项目,按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制度执行。”

人防办的工作人员称,这是为了更好执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这一办法,2012年8月28日是一个立项时间的界限,老项目采用老办法,新项目才适用“出租且租期不得超过三年”的新办法。

省人防办:2013年5月1日之后新签合同租期超三年 属违规使用!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

“从2013年5月之后不能再签长期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这样的合同。”江苏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副处长朱菊燕说:“租期超过三年,这就是涉及违规使用,如果我们发现一起肯定要查处一起。”2013年5月1日是禁止人防车位出租期超过三年的一个界限。

扬州市的这一“内部文件”的效力如何呢?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刘小冰认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而扬州市的“内部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果规范性文件违反地方性法规,毫无疑问它是无效的。

记者注意到《会议纪要》的发布时间在《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刘小冰对此表示:“这么做实际上是发布机关有意识地来规避地方性法规,这样的恶性程度应该是比较大的,也是无效的。”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畅 张健 编辑/蒋婕)

(责编:朱殿平、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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