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人社部门:不可用效益不好等理由随意裁员

2020年05月07日15:26  来源:南通日报
 
原标题:不可以“效益不好”等理由随意裁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和资金上的压力,职工亦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资矛盾日益显现,常有职工致电反映裁员方面的问题。昨天,如东县人社局提醒企业,切不可以“接不到订单”“资金周转困难”“效益不好”等理由随意裁员。

具备条件才可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而且,根据人社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也需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在医疗期或观察期等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与否,企业都不得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裁员须按规定程序

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企业只有在遇到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才能裁员。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根据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则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处理。在包括裁员名单、时间、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的裁员方案确定后,企业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从程序来看,企业不可随意裁员,每一步都要合法合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6种不可裁减的对象,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情形。

三种对象优先留用

法律还对应当优先留用的职工类型进行了规定,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已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他们。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录用的,其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被裁减的人员若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拒绝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旦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须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钱德明 何家玉)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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