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人耿万喜蒙冤32年拿到78万补偿:可以安心养老了

2020年05月13日07:35  来源:现代快报
 
原标题:蒙冤32年拿到78万补偿 耿万喜:可以安心养老了 第A3版:重磅 听说“砸ATM能出钱”,男子提着铜锤去了……

已在苏州生活的耿万喜近照 本人供图

“感谢各级法院,我终于可以安心地养老了!”5月12日,耿万喜在电话里高兴不已。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986年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指控诈骗,盐城滨海人耿万喜被判刑5年,出狱后他走上漫漫申诉路。2018年被改判无罪,他一直为国家赔偿事宜奔波,最终在最高法的调解下,拿到了78万元补偿。

终获清白

历经32年被改判无罪

1986年10月7日,滨海县法院一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最终,法庭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一波三折

申请国家赔偿遭驳回

2018年6月,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64万余元国家赔偿,被驳回。盐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被羁押之日到羁押被解除之日。

盐城中院认为,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对这个结果,我不能接受。”耿万喜说,他本来有正式工作,因为被法院错判,自己被开除,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保、医保待遇。现在自己年老多病,目前靠低保生活。

尘埃落定

经最高法调解获78万补偿

2019年5月,耿万喜向江苏省高院申诉,江苏省高院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由盐城市中院落实,向耿万喜支付补偿金68万元。另考虑耿万喜的实际情况,再给其补助10万元,合计78万元。

对这一补偿方案,耿万喜并不满意。最终,江苏省高院驳回了其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7月,耿万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索赔金额由最初的164万余元调整为203万余元。5月12日上午,耿万喜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依据《国家赔偿法》最新参照标准进行调解,补偿他78万元。“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与精神损害这两项,钱已经到账了。”耿万喜称,对于他提出的工资补发、退休金、医保等,没有能予以补偿。

“今年我正好70岁,退一步海阔天空吧。这一路走来,要感谢各级法院的法官、媒体的关心关注,以及律师的法律援助。”如今耿万喜在苏州随儿子一起生活,“我现在已经回归正常的生活,安心养老了。”(姜振军)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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