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的一名村干部利用担任总账会计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60多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记者昨天从海门法院获悉,该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李某是海门某乡镇某村的党总支副书记、总账会计。2013年至2017年,李某在担任村会计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保管、上缴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63万余元,用于购买某银行的理财产品,并将获取的收益据为己有。
2019年5月,在海门市纪委监委对村级集体资金“公款私存”及挪用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时,李某主动向纪委交代了其挪用医保款理财的情况。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该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有自首、已退赃等从轻情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奚海燕 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