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创新护航“新就业形态”

2020年05月26日23:36  来源:新华报业网
 
原标题:全国两会地方谈 | 用制度创新护航“新就业形态”

  23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委员联组会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经济发展迅猛,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更多样,就业方式更灵活,以外卖、快递、网约车、直播带货、数字化管理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获得快速发展。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新业态经济从业人员已达数千万规模,并保持快速增长。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的就业方式、就业格局,由固定岗位、单一岗位、定时定点劳动的就业形态,变为灵活工作、身兼数职、随时随地工作。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之下,新就业形态拓宽了就业渠道,增加了就业岗位,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效益最大化。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产生了新的劳动关系,原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就显得有些滞后。一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法律地位不能及时确定,其工伤认定、职业病认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权益保护都成了问题。当前,亟需通过制度创新补齐政策、法律规定的空白。

  要通过法律创新,扩大劳动保障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纳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通过缴费补贴、减免税收等办法,激励、引导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通过体制创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人社部门应主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维权保护范畴,及时查处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业态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潜能所在,代表着社会就业市场的新方向,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要认真落实总书记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好新业态就业者的权益,促进更大规模的就业,释放新业态更大经济活力。

(责编:唐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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