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宣贯日活动在南京举行。该《条例》首次以省地方性法规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作了具体规定,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我省将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条例》强化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突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公路工作职责,参照“河长制”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长制”,规定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并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建立资金补助机制,并适时调整。《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应当“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 (梅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