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报一批企业: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06月19日07:33  来源:荔枝新闻
 
原标题: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一批建筑企业被通报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实名制考勤等实施内容,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南京市督促建筑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对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和现场考勤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今天(6月18日),南京市建委通报了一批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建筑企业,并限期整改。名单见图:

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自通报发布5日内完成工资专户开设工作;施工现场未安装人脸考勤设备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自通报发布5日内完成整改;未实行工资代发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自通报发布5日内完成工资代发。(通报时间以文件为准)

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施工企业将计入2020年上半年企业信用评价、责令项目停工,并依据《条例》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施工企业承接新工程。

南京市建委提醒建筑企业:落实好《条例》要求,这几条“高压线”不能碰——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南京市建委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提醒建筑企业学习掌握:

1、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2、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3、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4、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5、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下一步,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强化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并针对短板弱项加强排查抽查,推动形成防治欠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用切实行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许宸 )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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