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动产登记纳入信用管理 失信人员将被惩戒

2020年06月19日22:47  来源:荔枝新闻
 
原标题:南京不动产登记纳入信用管理 失信人员将被惩戒

  荔枝新闻讯 6月19号,记者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南京从2016年6月2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共颁发证书、证明300万本份,但是,工作人员发现,有人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此,近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失信行为认定、如何惩处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据悉,《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哪些行为是一般失信,哪些是严重失信?《办法》进行了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等。此外,有五种行为被计入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等。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办法》明确了市确权登记局负责对失信行为认定情况处理及申诉受理,组织网站发布失信人相关信息公示;市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失信人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及销毁等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失信人的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上报工作。如何认定失信行为呢?《办法》也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失信人提供的相关伪造材料,相关部门已确认的失信行为的材料,失信人本人书面证明或音频、视频记录或 2 名以上证人证言。

  在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中提到,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应通过人工受理方式,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三年,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韩瑜)

(责编:唐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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