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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为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制度、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我省明确,对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此举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此外,我省还规定,涉及全省范围的环境专项行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超 杨国 编辑/朱一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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