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宁交轩 记者 郭一鹏)今年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南京交管部门将自7月1日起,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骑乘电动自行车首次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以20元罚款,从第二次开始将面临50元处罚。
目前,交管部门对现场查处未佩戴头盔的,现场登记身份信息,拍照取证。属于第一次的市民口头教育,第二次及以上仍未佩戴头盔的,将参与15分钟的现场交通执勤或交通安全教育。
7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将开始对不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进行处罚,骑乘电动自行车首次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以20元罚款,从第二次开始将面临50元处罚。其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不予处罚,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后放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4月16日,南京交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从5月1日起,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进行管理。交管部门对未佩戴头盔的,现场登记身份信息,拍照取证。截止到6月23日,南京全市已有7万人次因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被“查处”,其中两次及以上未佩戴被“查处”的有7273人,因未佩戴头盔被“查处”的骑车人最多已达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