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燃气管理条例5月实施 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

2020年04月27日14:59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原标题:《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新修订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为江苏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为避免餐饮场所用气事故的发生,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规定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实责任!特定情形下燃气经营者可停气来保障安全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江苏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江苏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江苏省475个乡镇。燃气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绷紧燃气管理安全这根弦。

即将实施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涉及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安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以及政府部门在燃气供应、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责任,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

比如燃气经营者方面,要制定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规则,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等。特定情形下,燃气经营者可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应燃气。

同时压实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燃气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燃气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和燃气使用者的违法使用行为等。

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

随着天然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管道燃气使用覆盖率越来越高,瓶装燃气市场份额占有率越来越小,但是在江苏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暂时不具备全面发展管道天然气的条件,瓶装燃气仍然是主要的供气方式。为此,《条例》在瓶装燃气管理方面也作了了一些调整。

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不再允许个体经营瓶装燃气。同时,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规定在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为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针对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但未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企业,条例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足一年的,自动延续至2021年5月1日;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需按照新的制度要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条例》明确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用户需实名购买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同时要求由各地政府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禁止地下或者高层使用瓶装燃气。

近年来,江苏省餐饮用户仍有用气事故发生,很多餐饮用户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多与不当用气行为有关。对此,《条例》从使用气源、燃气设施配置、提高用气人员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条例》明确燃气用户要承担安全使用责任,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同时,严格规范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配置与使用行为,规定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要提高用气人员安全意识,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此外,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的供气管理,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保障燃气供应

燃气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过去几年曾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条例》在保障燃气正常供应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实施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保障燃气供应。

同时,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受国际能源局势与市场行情不断变化的制约,燃气供应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为保障燃气供应,条例新增加了燃气应急储备等制度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缓解因气源供应不稳定带来的问题。

现代快报记者还注意到,《条例》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种植深根植物,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禁止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张瑜)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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